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

发布时间:2014-08-04 14:56:54


    一、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未超过法定期限。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案件权利人和义务人明确。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在7日内予以立案,并在决定立案后3天内将案件移交执行局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二、执行案件的启动程序: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持申请执行书、法律文书副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相关证明到法院立案大厅立案执行立案手续。

    下列生效法律文书可以不经当事人申请,由审判庭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移送立案庭立案,由执行局执行:

    1. 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2. 民事制裁决定书;

    3. 具有给付内容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4. 具有执行内容的财产刑判决和非刑罚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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