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江人民法院机构介绍

发布时间:2020-11-04 15:07:48


(一)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二)刑事审判庭 

(三)民事审判庭 

(四)行政审判庭 

(五)执行局 

(六)政治部(机关党委) 

(七)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 

(八)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 

(九)沿江人民法院林口人民法庭 

(十)沿江人民法院清河人民法庭 沿江人民法院具有下列职能: 

 1、审理法律规定由林区基层法院管辖、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审判的刑事、民事、民商事、行政和破坏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等一审案件。 

 2、审理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审理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案件;受理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再审。 

 3、对本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4、监督指导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 

 5、依法行使司法决定权和司法执行权。 

 6、依法办理涉及本院的司法赔偿事宜。

 7、对案件受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8、组织开展本院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培训、评先创优、表彰奖励活动;协助上一级人民法院搞好本院领导班子建设;按照权限教育管理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工勤人员。

 9、负责本院诉讼费的收缴、使用及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报请本院武器、服装、车辆等专项物资计划,并负责管理和使用;负责本院有关业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并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决算。 

 10、负责开展本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11、负责本院的司法警察工作。

 12、负责本院对执行法律、政策和审判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司法统计及司法统计分析工作。 

 13、承办其他应由林区基层法院负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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