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二)刑事审判庭
(三)民事审判庭
(四)行政审判庭
(五)执行局
(六)政治部(机关党委)
(七)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
(八)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
(九)沿江人民法院林口人民法庭
(十)沿江人民法院清河人民法庭
沿江人民法院具有下列职能:
1、审理法律规定由林区基层法院管辖、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审判的刑事、民事、民商事、行政和破坏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等一审案件。
2、审理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审理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案件;受理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再审。
3、对本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4、监督指导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
5、依法行使司法决定权和司法执行权。
6、依法办理涉及本院的司法赔偿事宜。
7、对案件受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8、组织开展本院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培训、评先创优、表彰奖励活动;协助上一级人民法院搞好本院领导班子建设;按照权限教育管理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工勤人员。
9、负责本院诉讼费的收缴、使用及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报请本院武器、服装、车辆等专项物资计划,并负责管理和使用;负责本院有关业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并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决算。
10、负责开展本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11、负责本院的司法警察工作。
12、负责本院对执行法律、政策和审判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司法统计及司法统计分析工作。
13、承办其他应由林区基层法院负责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