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了”逃避刑事追究,不能构成自首

  发布时间:2014-08-20 08:52:42


    被告人周建龙四菜到邻居家陆金宝家窃得人民币7000余元,其后,周建龙在被害人陆金宝家中,向被害人妻子承认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并写了基本内容为“借XXX人民币8200元”的借条并承认一工资还款的保证书。几天后,被害人陆金宝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周建龙被传唤至公安机关,经审讯如实交代了盗窃犯罪的事实。周建龙是否构成自首?

    答:

    被告人周建龙通过向被害人写“借条”及“还款保证书”等,说明其主管上是希望“私了,反对被害人的报案以及由此引发的司法追究,原则上不应以自首论处。当然,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应酌定从宽处罚的重要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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