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林区法院在林区人民心中的良好形象,维护司法活动的权威与公正,防止社会不良人员和不良信息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所有到法院来咨询和要求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统一由诉讼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负责接待和服务,法院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接待和参与。
二、对于社会上通过亲友在业余时间向我院人员咨询法律问题、过问探询审判活动的,被询问人应在请示庭长,在院长许可,经相关部门研究,统一认识后,可作出正面解释和回答。
三、对于上级组织负责人和相关组织工作人员以工作方式,要求本院相关人员参加活动,或汇报说明案件情况,相关被要求的人员将情况全面了解清楚后,本着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向主管院长或院长汇报,由院里组织相关审判人员进行研究后,正面予以解答。
四、严禁法院工作人员对外接受他人请托、私自办理未经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的“黑案”;或以法院、法院工作人员的名义为他人催讨欠款,索要物品或以中间人、见证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协议,干扰他人的正常民事活动。
五、对于法院工作人员发生上述行为的,一经发现,一律调离审判岗位,情节严重的,调离出法院队伍。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