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风险告知

发布时间:2015-04-08 08:26:50


                                        诉讼风险告知

    为了增强当事人诉讼风险意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例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对案件的审理、执行中的风险在立案阶段就具有可预见性,促使当事人谨慎地选择诉讼手段解决纠纷,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特将诉讼风险及其责任承担告知如下:

    1、诉讼主体不当的风险。诉讼主体不当,会导致被驳回起诉的后果。

    2、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诉讼请求缺少事实和理由,会被驳回;诉讼请求不完全,未请求部分得不到审理;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不予审理。

    3、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的风险,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保全或被告反诉、上诉人上诉,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4、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以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感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5、超时提供证据的风险。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该证据除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外,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举证方应承担所主张事实不能认定甚至败诉的后果。

    6、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不能提供证据的原件或原物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除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五种情形外),否则会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后果。

    7、不按规定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申请评估、鉴定的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将承担不利其甚至败诉的后果。

    8、不按规定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当事人,不按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或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但未获法院准许的,或虽经法院准许但取证不能的,将承担不利甚至几诉的后果。

    9、不按时参加开庭的风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原告承担起诉被视不撤诉的后果;被缺席判决的后果。

    10、一方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一方不落不明,会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过长,不能尽快结案的风险。

    11、一方没有财产或无足够财产提供执行的风险。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败诉方没有财产可执行,或没有足够的财产可执行,胜诉方要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12、不作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胜诉后可能无财产执行的风险。由于当事人在起诉前没有申请诉前保全或起诉后没有申请诉讼保全,可能会发生对方财产或证据灭失,将承担举证不能或执行不能的后果。

    13、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会导致被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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