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林区基层法院刑庭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盗窃摩托车一案。

  发布时间:2012-10-19 14:40:26


    2012年10月19日方正林区基层法院刑庭公开宣判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盗窃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555元,已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