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盗窃行为绳之以法

  发布时间:2015-04-16 08:47:41


    2015年3月,黑龙江省方正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管某某盗窃一案,并当庭宣判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管某某系社会闲散人员,没有正当职业,其父母早年离婚,他随父亲生活,因不服从父亲的管教,离家出走后经常出入网吧,两年来,没有钱就利用夜深人静,商户疏于防范之机,在该区各个商家疯狂盗窃六起,数额达4 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管某某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其考虑了从重及从轻等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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