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0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及时公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推动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简称巡回法庭)审理案件等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巡回法庭,并调整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和案件受理范围。
第二条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第三条 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刑事申诉案件;
(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八)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巡回法庭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
第四条 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
第五条 巡回法庭设立诉讼服务中心,接受并登记属于巡回法庭受案范围的案件材料,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对于依照本规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受理案件的材料,当事人要求巡回法庭转交的,巡回法庭应当转交。
巡回法庭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信息平台统一编号立案。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巡回法庭提出。当事人直接向巡回法庭上诉的,巡回法庭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巡回法庭。
第七条 当事人对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或者申诉的,应当向巡回法庭提交再审申请书、申诉书等材料。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可以决定由本部审理。
巡回法庭对于已经受理的案件,认为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
第九条 巡回法庭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在巡回区内巡回审理案件、接待来访。
第十条 巡回法庭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原则,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巡回法庭主审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从办案能力突出、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中选派。巡回法庭的合议庭由主审法官组成。
第十一条 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合议庭审理案件时,由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庭长或者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自己担任审判长。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经合议庭成员签署后,由审判长签发。
第十二条 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统一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管理,立案信息、审判流程、裁判文书面向当事人和社会依法公开。
第十三条 巡回法庭设廉政监察员,负责巡回法庭的日常廉政监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通过受理举报投诉、查处违纪案件、开展司法巡查和审务督察等方式,对巡回法庭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廉政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刑事案件申诉指南
为方便刑事案件申诉人依法申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哪些人可以申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提出申诉。
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二、申诉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人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当首先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被驳回后,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但是已依法终结的案件除外。
三、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及申诉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3、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四、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案件的处理方式
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如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五、刑事案件申诉立案与再审立案是否相同
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刑事案件进行申诉立案。申诉立案表示案件进入复查阶段,经过复查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之一的,案件才予以再审立案,进入再审程序。
六、对于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再审期间,是否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民商事案件申请再审指南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正确行使民事申请再审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哪些案件可以向巡回法庭申请再审
1、当事人对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
2、当事人对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
二、哪些案件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下列案件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2、双方当事人为公民的。
三、哪些案件不能向巡回法庭申请再审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和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四、可以根据哪些事由向巡回法庭申请再审
1、对判决、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列明再审事由;
2、对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提供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五、申请再审的期限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六、提交申请再审材料注意事项
1、再审申请书
(1)申请书应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有关的生效裁判的情况、申请再审的请求、申请再审的事实与依据。
(2)申请书须写明申请再审的具体法定事由。例如:申请人不服xx人民法院xxxx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x项,申请再审。
(3)申请书内容不得有人身攻击、侮辱谩骂等不文明语言,不得使用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言辞。
(4)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落款处签名;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落款处加盖公章。
(5)申请书份数按各方当事人总数再加1份提供。
2、全案裁判文书
(1)应提交全案裁判文书(包括一、二审、发回重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裁判文书可提交原件,也可提交清晰的复印件。
(3)本案涉及的其他案件裁判文书也应一并提交。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2)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的证件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
4 、委托代理手续
(1)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由其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写明代理权限。
(2)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原件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提交法律服务所函原件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近亲属或单位工作人员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应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函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应提交支持申请再审理由的有关证据材料
6、其他要求
(1)提交的全部纸质材料(包括证据材料)一律用A4型纸张打印或复印,要求字迹清楚,排版工整。
(2)应一并提供与上述材料对应的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应当制作成光盘。
(3)光盘内容格式要求:全部材料扫描成PDF格式文件;其中再审申请书、全案判决书、裁定书制作成2003版Word文档。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行政案件申诉指南
为依法保护行政案件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诉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对行政案件当事人应当了解和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 、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二、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三、申诉提出的时间
当事人提出申诉,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提出申诉。
四、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
1、当事人不服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2、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认为应由自己再审的。
五、当事人申诉的立案审查条件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确有错误;
2、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3、对于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的行政案件,接谈法官认为原审裁判没有错误的,可以口头告知当事人。本庭通过接待认为原裁判可能有错误的,进入正式审查程序。
六、申诉应当提交的材料
1 、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 、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或裁定书;
3 、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
4 、有条件的申诉人,应将申诉材料制作成光盘。光盘格式要求:申诉书及全案裁判文书制作成2003版word文档,其余纸质材料扫描成PDF格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