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诉讼案件告之权利义务通知书

  发布时间:2015-05-04 14:45:52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有关规定,为更好地保证离婚诉讼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有关权利和履行义务,现将有关权利义务告知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离婚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对在诉讼中可能涉及个人隐私或有关商业秘密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开庭审理,以保护其正当权益。

    四、离婚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之前不得另行结婚,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六、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离婚诉讼当事人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依法强制执行。

    七、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一经发现,将按妨害民事诉讼予以法律制裁;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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