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 民间借贷合同 合同法 利率
裁判要点
民间借贷是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支付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原被告双方约定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基本案情
原告戚某某诉称:被告仪某某、葛某某分别于2014年5月2日借款14000元、2014年8月16日借款20 000元、2015年3月7日借款2000元、2015年5月1日借款10000元、2015年5月6日借款2000元、2015年5月14日借款5000元,上述借款利息为9688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6月12日)。借款到期后,被告仪某某、葛某某以无钱为由拒付,因此,诉至法院:1、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金5.3万元,利息9688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6月12日)。2、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仪某某对原告的诉讼主张没有异议。
被告葛某某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
二被告分别于2014年5月2日、2014年6月18日、2015年5月1日向原告借款本金总计44000元,并签订了借据,同时对利息进行了约定。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方正林区基层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方林商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仪春某某、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4万元,利息7411元(本金1.4万*4倍*5.6%/12/30*400天,本金2万*4倍*5.6%/12/30*296天,本金1万*4倍*5.35%/12/30*41天,利息截止至2015年6月12日),本息合计51411元。2015年6月12日之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和二被告均未上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仪某某、葛某某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被告应按协议约定的借款数额全面、及时履行偿还义务,但双方对利息数额的约定违反了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对超过部分不予保护。对于原告提交的二被告单独借款的证据,不是二被告共同的行为,因此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单独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