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纪检监察的好“工匠”

  发布时间:2016-12-07 08:49:40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案件审理人员,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纪和政纪案件,在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室会议做出处理决定之前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纪检监察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如果运用“工匠精神”中倡导的执着和专注,精益求精。并把《党章》、《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运用其中,精雕细琢的审理每一起案件,才能打造出审查处理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认可满意,组织上赞誉的精品。正确地处理案件,需强化六种能力:

    一、案件审查能力

    案件审理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或部门呈报、移送的违犯《党纪》、《政纪》案件之后,对案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判断该案是否符合审理条件。对该案件应制定计划,预先掌握了解情况,涉案证据是否充分,尽可能收集完整详备的资料。调控好审查处理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情绪。做一个完整的预案。保证程序的正确性、高效性。

    二、事实辨别能力

    目标明确、思路清晰,用心去谋划,有条不紊的调查,看错误事实是否能作为处理的依据,错误事实发生的全过程是否清楚,是否符合实际。要求事实必须能真实地、客观地再现事情的本来面貌,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违纪事实必须能够反映违纪事实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包括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参考以上内容可以正确的处理案件提供充分、可靠的依据。

    三、证据判断能力

    判断证据的来源于是否合法,证明的内容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判断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证明力大小,要求被调查人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证据无遗漏, 适当的让被调查人发泄内心的不满。吐露自己的真实想法及对组织的请求,及时归纳、确认的事实。

    调查过程中要保持中立,注意自己的神情。微笑面对被调查人,耐心的进行正确发问,判断被调查人的内心想法。保障被调查人充分地行使自己的应有权利,对于被调查人表达不明确的,要及时的作出总结性弥补。

    四、定性准确能力

    指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处分条例准确地认定案件性质。运用有正确的定性标准;审理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就是要在审理的每一个阶段,要从不同案件的客观实际出发去研究、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不要轻率地作出任何决定,要谨慎从事,避免错误。

    五、案件处理能力

    对违纪人员要依法根据违纪的事实和性质,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给予处理。必须善于研究和分析问题的成因,抓住错误问题的实质。弄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案件进行不同的分析。要依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认错态度以及一贯表现等,在收集各方面的信息前提下,了解当事人被调查人的想法,善于抓住重点问题,统筹兼顾,排除外界干扰和暗示,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仔细分析,果断做决策,做出恰当的处理。

    六、总结创新能力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是解决违法违纪问题的关键,纪检监察人员不要被传统观念所束缚,要敢于创新、周密计划、大胆尝试,才能开拓新局面。在继承原有经验的同时结合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乡土人情,民风民俗进行创新,不断地学习,不断地从工作中挖掘问题、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也就是向创新迈进的一个过程。每一个案件结案后,都要认真总结、完善、创新。要意识科学创新无极限,警示纪检监察守红线。虚心求教于老同志,要善于思考,要从案件中法律的逻辑、社会上的声音,恰当好处的技巧和脚踏实地的经验,去实践总结并将其发扬。

    学习工匠精神,精益求精,从一点一滴做起,每天专注一点点,每天细心一点点,每天进步一点点,每天完善一点点,追求卓越是每一位纪检监察工匠应该学习的方向。苛求法律程序公正,苛求工作中零失误,做审理过程细致,处理结果适当的“纪检监察工匠”。

责任编辑:姚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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