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管理在法院管理工作中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事物。法院的管理工作贯穿于法院各项工作的始终。在队伍管理方面,设有政工部门。在机关事务管理方面,设有办公室。在审判管理方面,传统的管理方式是由院长、主管副院长、庭长对法院审判工作的层层管理。各审判机构既履行审判职能又履行管理职能的“双重职能”,往往形成“重审判轻管理”;既抓行政事务工作又抓审判管理工作,把更多的精力都投放在了行政事务方面,很难形成系统的审判管理体系。在审判方式上,案件都是由庭长、主管副院长、院长仍至审判委员会层层审批,然后才能宣判。形成审的不判,判的不审的审判局面,合议庭形同摆设,较之合议庭(独任审判)独立行使审判权为之甚远。从审判管理机制上,传统的审判管理只局限在行政首长命令模式,案件的审判结果,取决于长官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案件事实的理解。现有的院长一般都是组织认命来实现的,具有法律专业人才少之又少,很多的都是以社会阅历对案件做出判断。另外,他们没有亲临案件的审理,案件事实、当事人的情绪、以及当事人对法官的态度等方面只能通过案件承办人的汇报来掌握,很难贴近实际,因此往往会形成错误的判断。使得案件质量不高,社会效果不好的被动局面。因此,成立一个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来实施审判管理很有必要。建立独立的、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就能从根本上解决当前的院庭长的行政模式管理审判的弊端,为审判委员会、院长对审判活动的宏观调控,对法官的个案评价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
从审判管理的任务看,审判管理有五项最基本的任务,也可以说成审判管理的五项职能。即审判质量管理、审判效率管理、审判流程管理、审判层级管理以及审判绩效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还提出了要加强对审判运行态势的分析,从而加强宏观管理。这些任务都围绕审判质量、审判效率与审判效果等目标价值进行。
从程序上而言,与诉讼程序属于不同的系统。尽管我们可以说,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程序也是以实现审判高质量、高效率为目标的,但这些规则所确立的目标是概括性的,而审判管理所确定的目标相对而言是可操作的明确性目标。如程序法中规定了诉讼期间,要求法官在期间内完成案件的审理,但诉讼法可能无法阻止法官的诉讼延迟。相反,审判管理则通过对临近审限的案件,依托信息技术,及时进行预警、催办、督办,从而实现审判效率,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审判管理程序是法院自我约束的程序,是一种职业自律中产生的管理程序,因此是对诉讼法所规定程序的一种良好补充。
通过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开展,形成法院内部动态监督机制和科学经审判管理模式,通过分析影响审判质量的各种因素,能够为审判决策和管理提供完整、详细的参考依据,为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提供平台。结合与之配套的案件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审判绩效考评等制度,形成了以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为主线的审判管理机制。
法院通过审判流程管理,是在实现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等功能相分离的基础上,根据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对案件的立案、分案、送达、保全、庭前准备、先行调解、审限管理、结案、案卷移送等环节进行监督、协调,使审判工作各部分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综合系统管理。以审判过程各阶段的审限管理为核心,对案件进行动态监督,全程掌握,保障审判工作处于良性循环状态,其目的在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审判流程管理是对案件审理的不同程序进行安排并跟踪管理以保证案件审理的高效。它的实质是将实体审判权和流程控制权分离,分权制衡,动态监督,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促进案件审理规范化,实现程序保障作用。它可以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诉讼程序的直接管理,比如立案、排期等程序性事务或者变更合议庭、延长审限的审批等等;二是对程序进展情况的监控,比如案件超审限情况的监控与督查等等。案件流程管理贯穿整个审判过程,其侧重点在事前与事中管理。
通过可操作性的案件质量评查,有利于强化法官审判业绩考评。切实发挥审判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通过法官评价体系的运行,调动法官提高办案质量的内在动力,明确司法为民的正确方向,规范法官司法行为,增强审执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促进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
通过审判层级管理机制,形成以审判管理办公室为中枢的,以审判委员会为最高审判管理机构的,院长、庭长与审判长相互联动的,协调一致的科学管理模式,形成上下通气,步调统一的审判管理体系。通过层级管理更大成度上发挥庭长第一责任人的做用,很好的发挥庭长在审判管理的工作中的积极性。通过院长、庭长依法监督指导办案制度,强化院长、庭长在办案把关、裁判文书签发、审判质效管理、法官业绩考评等方面的职责,发挥好他们的作用。
通过对法官考评改革和完善,建立科学的法官考评制度,对于促进法官积极正确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依靠量化考核这种形式形成规范法官审判、执行行为的压力因素。开展庭审(听证)能力、裁判文书制作、处理“两难”案件能力、调研能力。通过考核,以量化的形式反映审判人员的业务能力,并且不断对考核结果进行评估总结,肯定成绩,找出问题,提出对策,客观合理地评估法官的审判业绩。
随着各级法院的审判管理办公室的相继成立,法院的三大管理系统已经构成。即审判管理、队伍管理和司法政务管理。法院的各项管理通过三个机构来实施,即审审判管理办公室、政工科和办公室。作为审判机关,队伍管理和政务管理最终目的还是为审判核心工作服务的,这两项管理的目的都是为更好地促进审判。因此,三项管理应密切协调配合,积极发挥以审判管理带动其他工作的核心作用,使法院的审判工作快速进入良性有序的发展。审判管理工作是法院的中心工作,它有着其他工作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是通过审判管理能够发现和把握法院审判工作的客观规律;二是通过审判管理能够正确把握审判工作的正确方向,院长的宏观调控;三通过审判管理能够调动法官追求审判质效的内在动力;四是通过审判管理能够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五是通过审判管理能够提升法院的形象。
总之,审判管理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它在提高法院的司法能力,提高法院的司法效率,提高法院的的公信力有着其他管理工作不可替代的作用。审判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法院的审判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执法队伍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法院司法的社会效果。我们要高度重视审判管理工作,让审判管理工作这一新生事物成为推动法院司法改革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