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典”:三十日离婚冷静期

发布时间:2020-10-21 09:54:25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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