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典”:为“好意同乘”减责
发布时间:2020-10-26 14:53:14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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