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典”:经常居所可视为住所

发布时间:2020-10-26 15:43:43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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