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典”:经常居所可视为住所
发布时间:2020-10-26 15:43:43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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