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中增加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这是对刑事诉讼法重大修改,也对我们刑事审判人员增添新的审判任务,为了更好审理好此类案件,本文根据立法精神,结合司法实践就刑事诉讼法强制医疗程序进行初步探讨。
一、刑事诉讼法设置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必要性
1.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免受精神病人侵害和使精神病人得到妥善处置的需要。在社会转型期,诱发精神疾病的因素增多,导致当前我国精神疾病患者人数不断攀升。近年来,精神疾病患者行凶杀人的报道不断见诸报端,已经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从多年案例来看,造成恶性事件的精神病患者主要是具有暴力倾向的青壮年,具有较强的暴力性和攻击性,手段残忍,暴力程度高,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给被害人亲属及周围群众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由此可见,精神疾病已经不仅仅是卫生问题,目前已越来越成为一个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对精神病患者缺乏及时的救治和有效的监管有可能会给精神病患者的家庭和社会带来巨大的威胁和现实的危险,因此,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强制医疗程序,将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并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精神病人,予以强制医疗。
2.落实刑法相关规定的需要。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依。”刑法只规定了在“必要的时候”对造成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实施强制医疗,但没有规定强制医疗的条件和程序,较为笼统。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是刑法执行的保障法。因此,为了保障刑法中强制医疗制度得以有效执行,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中对强制医疗的程序予以规范。
3.保障公民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需要。强制医疗程序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对公民予以强制医疗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而在《精神卫生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目前强制医疗主要依据刑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作出对精神病人适用强制医疗的决定。在这个过程中,公安机关既是调查者,也是最终的决定者,缺乏有效的制约。而被采取强制医疗措施的公民及其代理人无法有效参与到这一过程中去,并且一旦决定作出也没有救济程序。这种缺乏透明度的决定程序非常容易导致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在现实中,就有大量通过该程序对公民非法进行隔离医疗,严重侵权公民人身权利、健康权利的实例。因此,对于强制医疗这一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处置措施,由公安机关通过行政程序予以决定显得过于草率,而应当按照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由中立的司法机关作出决定。因此,刑法诉讼法设置了强制医疗程序,将强制医疗纳入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中,并规定了有效的救济程序,从而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主体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直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可以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主体主要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上述机构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启动强制医疗程序。
1.公安机关是启动强制医疗程序最主要的机关。公安机关在发现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应当收集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以及精神状态方面的证据,如果认为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应拟写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如果公安机关对于已经立案的犯罪事实进行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属于作案时无法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如果需要对精神病人予以强制医疗的,应按照上述程序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2.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属于作案时无法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直接启动强制医疗程序,收集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以及精神状态方面的证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3.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启动强制医疗程序。这包括两种情况:(1)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没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应当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被告人同时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出对被告人予以强制医疗的决定。(2)如果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患精神疾病,又实施了暴力行为,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审理并作出对其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告人经强制医疗后可以接受审判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对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恢复审理并作出判决。
三、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申请应提供的材料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医疗程序申请,应当提交强制医疗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列明以下证据材料:一是证明被申请人实施了暴力行为的证据,主要包括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所造成的损害的证据材料;二是证明被申请人在实施暴力行为时刑事责任能力状况的证据,主要是被申请人患有精神病人的证据材料,并应提供相关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三是证明被申请人有无继续危害社会的证据,主要包括既往病史、诊断评估报告、精神病专家及其他证人的证言等方面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在提交证据材料时应当将收集的证据全面提交人民法院,既包括应当对被申请人适用强制医疗措施方面的证据,也包括不宜对被申请人适用强制医疗方面的证据,由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一并审查,并作出最终的决定。
四、适用强制医疗范围
适用强制医疗程序所需具备的几个条件
1.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并非所有的精神病人都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只有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才可以适用强制医疗。一方面与刑法规定相适应,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只有精神病人的行为造成危害的结果,才能在必要时予以强制医疗;另一方面,强制医疗是限制公民人身权利和自由较为严厉的预防性措施,在适用起来需要特别慎重,只有精神病人对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存在现实威胁的情况下,才有必有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否则也会造成有限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刑事诉讼法以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作为适用强制医疗的条件之一。对“暴力行为”达到何种程度才能予以强制医疗的问题,刑法规定的条件是造成“危害结果”,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是“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因此,被申请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只有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危害结果,才可以予以强制医疗。至于造成什么危害结果以上,才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规定不明确。原来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规定的适用条件是“精神本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重伤”,后来将“或者致人死亡、重伤”修改为“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条件进一步放宽,表明不是非“致人死亡、重伤”不可。因此,“暴力行为造成轻伤以上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危害结果才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
2.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犯罪时精神正常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实施了危害行为,就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经法定程序鉴定,实施危害行为时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缺乏承担刑事责任能力,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强制医疗。证实病人是否负刑事责任的鉴定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对精神病人鉴定等法医类鉴定应当委托列入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编制的名册中的鉴定机构及二名或者二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意见。
3.有继承危害社会可能的。“有继承危害社会可能”也是适用强制医疗的条件之一。强制医疗的目的并不是对实施暴力行为的被强制医疗人的惩戒和制裁,对被强制医疗的人采取的保护性措施,并给予其必要的治疗,使其尽快解除痛苦,恢复健康,同时避免继续危害社会。因此,如果精神病人虽然实施了暴力行为,但不再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如已经严重残疾等,丧失了继续危害社会的能力,就不必对其实施强制医疗。精神病人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方面,要根据精神病人的病情及精神状况进行判定,根据精神病人的病情,从医学角度研判其没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就没有必要对其强制医疗。当然,由于精神病人已经实施了暴力行为,其再次实施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精神病人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判断一般要参考鉴定人的意见,必要时要听取精神病专家的意见,从而得出科学的结论。另一方面,精神病人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还要依据精神病人在实施暴力行为后的具体情况进行考量。如果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后,由其监护人或者为单位将其送医治疗,精神病人的病情得到有效控制,从而不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也没有必要进行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