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3-06-07 09:32:16


    二0一三年六月六日上午九时方正林区基层法院对被告人文某某盗窃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文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27日2时许,被告人文某某骑自行车至高楞早市大门北面赵家熟食店,拽坏门锁潜入室内,将店内所售烟、酒、熟食等物品盗走,后逃离。两天后,文某某又至高楞东风小区12号楼楼下,将黑L•S5575福田货车上的两块电瓶盗走。后又将停在高楞市场西门华军手机电脑超市西侧的方林0441号电动港田车上的三块电瓶盗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