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典”:民事责任的优先承担
发布时间:2020-11-06 15:18:25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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