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典”丨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发布时间:2020-11-10 09:31:43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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