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典”丨未及时受领标的物,买受人要担风险
发布时间:2020-11-12 10:28:18
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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