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沿江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两起非法狩猎案件,涉案被告陈某峰和张某龙因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拘役三个月并赔偿本案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千五百元及人民币一千一百元。
基本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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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初,被告人陈某峰看到自己承包的土地中玉米秸秆被野猪撞倒啃食的迹象后,用购买的捕猎器非法猎捕野生野猪3只、野生狍子1只,并致其死亡,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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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被告人张某龙为捕获野生松鸦食用,带着自行购买工具来到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东方红施业区409林班树林先后用同样方法非法猎捕野生松鸭55只。
沿江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峰和张某龙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并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