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沿江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涉案被告初某友因故意伤害他人致重伤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七千零三十六元五角九分。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局有限公司曙光经营所居民单某,因建鸡舍等琐事与被告人初某友发生争执,初某友使用自家尖刀将单某左侧腰部刺伤,致使单某左侧肾脏摘除。经黑龙江省林业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单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沿江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初某友的行为致他人重伤二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生活中难免出现争执、纠纷,但遇事学会要冷静处理,依法解决矛盾纠纷。一时冲动动刀伤人不会让任何人得利,还必须接受法律的惩罚,得不偿失。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友善相处,互相尊重,退一步海阔天空才是正确的相处之道。
故意伤害罪,是指针对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定的罪。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
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故意伤害自己身体健康的,一般不构成犯罪。但自伤行为损害了社会利益而触犯了其他刑法条文的,则构成犯罪。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要指损害人体组织的完整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伤害行为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不论使用何种手段,伤害他人身体的,均属伤害行为。犯罪手段的不同,只是量刑的情节之一,不是本罪构成的要件。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或重伤,也可能是致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