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典”丨主债务合同变更,不加重保证人责任

发布时间:2020-11-16 11:06:13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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