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学习民法典:物权编 动产交付

发布时间:2020-12-10 13:26:56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