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学习民法典:物权编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其他规定

发布时间:2020-12-11 08:31:46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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