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第50条、第51条、第5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3、原告有撤消、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理由的权利;
4、原告有承认或反驳原告诉讼请示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5、双方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6、双方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反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提出说明的权利;
7、当事人双方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8、经本庭准许,双方当事人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当事人在诉讼中负有以下诉讼义务:
1、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2、必须遵守法庭纪律、诉讼秩序,服从审判人员的组织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
3、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真相,并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不得提供虚假证据,不得伪造证据,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4、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