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学习民法典:物权编 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发布时间:2020-12-21 08:57:17


第三百四十九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第三百五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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