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杨某,男,28岁,农民。朱某,女,27岁,农民。
杨某与其妻朱某一起驾驶130型汽车路过某卷扬机厂门口时,由于车速太快,将该厂退休工人胡某(62岁)撞成重伤。在众人的围观下,杨谎称将胡某送医院救治,遂将胡某抬上汽车。当汽车行驶出15公里至群山间路段时,杨某与其妻朱某商量后,二人丧失人性地将胡某仍下山涧,后逃逸。
[问题]
对杨某、朱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怎样处罚?并说明理由。
[分析]
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朱某与杨某实行了共同故意杀人的犯罪,按刑法第232条的规定判处刑罚。司机杨某因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此基础上与朱某一起共同对重伤的胡某实施了一个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故杨某构成了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