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黄某,51岁,汉族,某国有公司副总经理。
黄某在某国有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已多年,一直觊觎总经理的位子。虽然其间有几任总经理离任,黄某却未能“顺理成章”地接任。眼见自己没几年就要退休了,而现任总经理陈某比自己还年轻十几年,“总经理梦”基本就要落空,黄某遂起杀害陈某之心。黄某花30 000元雇佣当地一身患绝症、保外就医的杀人犯周某,指使他将陈某杀死,并答应事成后再付20 000元。周某收到30 000元后,没去杀陈某,只是告诉陈某有人花钱雇人要杀陈某,让陈某去外地避避风。陈某出差到外地。
[问题]
对黄某、周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请分别予以说明。
[分析]
黄某、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共同犯罪,在具体处罚上,黄某属共同故意杀人罪的主犯,又属于预备犯;周某是共同故意杀人罪的从犯,属于犯罪中止。具体理由是:黄某有杀人的故意,但是自己不亲自动手,而是雇佣他人,联络共同犯罪人,与其他人共同制定犯罪计划,属于为犯罪的实施制造便利条件。但是在犯罪尚未动手之前,由于共同犯罪的实行犯没实施共同犯罪的行为,黄某的共同杀人行为也被迫停止,符合犯罪预备的特征,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共通过犯罪的预谋阶段,黄某主动联络其他犯罪人,提供钱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依法应当对全部的犯罪行为负责。
周某在服刑期间,接受他人的收买和教唆,答应帮助他人杀人,在主观上已经与黄某产生了杀人的共同故意。但是在尚未着手实施之前,周某主动放弃了犯罪,应当成立犯罪中止,且没有造成任何损害,依法应当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