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学习民法典:合同编 通则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发布时间:2021-01-06 15:34:08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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