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3-06-21 08:54:48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的;

    (二)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