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日凌晨,段某(男,38岁)瞪三轮车在某车站附近招揽生意,遇见妇女尚某某(26岁,因患精神病从家中跑出)。段某问尚某某是否要车,尚说要。段某问她到哪里,尚说随你到哪。段某见尚某某说话时两眼发直,坐在车上嘴里唠唠叨叨,自言自语,意识到尚某某有精神病,遂起歹意,便瞪车驶向车站旁约500米远的一间闲置小屋。到小屋后,段某即对尚某某动手,连拉带抱拥进小屋,并未遭尚某某强烈反抗。段某接着对尚某某进一步抠摸、亲吻,进行猥亵,尚某某继续自言自语,不再反抗。段某遂脱下尚某某的内外裤,将其奸淫。事毕,段某撇下尚某某,瞪三轮车离开现场。
[问题]
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为什么?
[分析]
段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因为:强奸妇女罪是以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交行为为本质特征的。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一般情况下妇女都会有或明或暗的表示。但是对于患有精神病的妇女来讲,由于她缺乏正常人的是非判断能力,不能够准确表达自己是否同意发生性交的意志。为了切实保障患有精神病妇女的合法权益,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与患有精神病的妇女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都推定是违背妇女意志而以强奸罪论处,只有患有“花痴病”的精神病妇女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有例外。本案中段某明知尚是精神病患者,将其骗至小屋内予以奸淫,应以强奸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