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学习民法典:合同编 典型合同 承揽合同

发布时间:2021-01-15 10:58:48


第七百七十四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七百七十五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七百七十六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七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八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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