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发布时间:2013-06-24 09:03:04


    【案情】

    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副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六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不支付报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八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市教委对他成绩的肯定,更没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

    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市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

    【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所以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市教委下属,但它是市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市教委的工作部门。《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市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市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