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今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七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张某还是买了下来。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取回彩电。
【问题】
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分析】
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患上精神病丧事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之前所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买卖的标的;(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向李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500元的义务,及取得彩电的权利;李某有收取张某500元价款的权利和向张某交付彩电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