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学习民法典:侵权责任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发布时间:2021-05-27 09:48:34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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