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或被告):
你起诉 (或 起诉你)的 案件,因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在1万元以下,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和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院决定将案件做为小额诉讼案件进行审理。特向您告知,是否同意按小额诉讼审理由您选择,如同意请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现将小额诉讼的相关事项告知您;
(一)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民事案件的,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根据案件需要为当事人指定答辩期、举证期,但期限不得超过10日。
(二)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一个月内未能审结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审限到三个月,三个月仍不能审结的应当转换程序继续审理。
(三)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民事案件,可不区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
(四)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民事案件,应贯彻调解优先原则,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作出裁判。
(五)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六)当事人对于适用小额诉讼作出的判决不服,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申请再审。
特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