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须知

发布时间:2013-06-26 09:12:11


    原告(或被告):

    你起诉    (或    起诉你)的       案件,因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在1万元以下,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和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院决定将案件做为小额诉讼案件进行审理。特向您告知,是否同意按小额诉讼审理由您选择,如同意请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现将小额诉讼的相关事项告知您;

    (一)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民事案件的,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根据案件需要为当事人指定答辩期、举证期,但期限不得超过10日。

    (二)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一个月内未能审结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审限到三个月,三个月仍不能审结的应当转换程序继续审理。

    (三)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民事案件,可不区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

    (四)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民事案件,应贯彻调解优先原则,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作出裁判。

    (五)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六)当事人对于适用小额诉讼作出的判决不服,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申请再审。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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