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书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发布时间:2013-06-27 08:33:21
(XXXX)XXX字第XX号
XXX:
你方与XXX(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的规定,决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由XXX担任审判长,与XXX、XXX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XXXX年XX月XX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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