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本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指导当事人举证得当,及时化解了纠纷。
原告宋某以被告黄某装修房屋在其装潢店赊购装饰材料,欠其材料款8000元未付为由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给付此装潢款。被告黄某认为不欠原告8000元,已经给付原告2000元了,还应欠原告6000元。但原告以被告出具的欠款单为依据要求被告给付8000元。为此,法官提示被告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被告对自己所说的已经给付原告2000元的反驳意见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实。
在法官的提示下,被告经过回忆和查找,终于找到了给付原告2000元时原告给被告出具的收据一份,原告也回想起了此事,双方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