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林业局返还的楼房差价款的归属

李店堂诉肖长海不当得利案

  发布时间:2013-07-04 08:08:35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黑龙江省方正林区基层法院(2012)方林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李某某。

    被告:肖某某。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份林业局棚户区改造分给原告李某某楼房二处,李某某将其中的一处位于江畔嘉园1栋八单元三楼中门,建筑面积55平方米以5.8万元的价格卖给肖某某。在卖房前按方正林业局棚改的规定,李某某向开发商交了该楼层差价款8000元,卖房后方正林业局对楼层差价款又调整了政策。即收取的楼层差价款返还回迁户。李某某对退回的楼层差价款8000元,收到其中的4000元,另4000元由肖某某领取。李某某与肖某某在买卖房屋时没有就楼层差价款进行协商。李某某要求肖某某返还侵占的4000元。被告肖某某称双方在买卖楼房时没有涉及到差价款的事,但差价款返还时商量好了一家一半,肖某某给了李某某4000元,剰下4000元在肖某某处,不同意返还李某某。如果返还,肖某某买李某某的楼房也同时退给李某某。李某某把房款和装修款给肖某某,因双方买卖的楼房是棚改房屋,按林业局的规定,棚改房屋是不允许买卖的。

    [案件焦点]

    方正林业局返还的楼房差价款应当归谁?

    [法院裁判要旨]

    黑龙江省方正林区基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棚户区改造回迁中向开发商交的楼层差价款8000元,是按方正林业局棚户区改造的规定办理的。方正林业局调整棚户区改造的规定,将收取的差价款退给回迁户,是对回迁户一种关怀、照顾的政策,该差价款只能退还当时交款的本人,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截留或侵占。所以原告李某某请求被告肖长海返还楼层差价款4000元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肖某某领取原告李某某交的楼房差价款4000元使原告李店堂在财产利益上受到了损失,其行为没有合法的根据。以棚户区改造房屋不允许买卖进行抗辩,因与本案的返还楼层差价款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被告就买卖棚户区改造房屋是否有效应按方正林业局棚户区改造的规定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肖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某某楼层差价款4000元。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不当得利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本案属于新型案件,因方正林业局调整棚户区改造的规定,将收取的差价款退还给回迁户,是对回迁户一种关怀、照顾的政策,该差价款只能退还当时交款的本人,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截留或侵占。被告领取原告交的楼房差价款4000元的行为是不当得利。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楼房差价款4000元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以棚户区改造的房屋不允许买卖进行抗辩,因与本案的返还楼层差价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被告就买卖棚户区改造房屋是否有效应按方正林业局棚户区改造的规定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做出判决:被告肖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某某楼层差价款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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