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是好心,为了别人担保贷款,却因债务人突然失踪,担保人依法负连带偿还责任。近期方正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执结了一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联保的案件,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8年10月13日被申请执行孙某在申请执行人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3万元,约定还款日期2009年10月10日,李某与郑某做为担保人在担保人一栏签字,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不料孙某下落不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李某与郑某起诉到法院要其偿还3万元的贷款汲利息。我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郑某作为担人,依对孙某的贷款负有连带清偿义务。案件进入执行后,执行法官先后多次找到李某跟郑某进行谈话,促其忙履行义务。李某与郑某向执行法官抱怨自己并没有拿一分钱,却要给人偿还3万的贷款,心里很窝火。执行法官耐心地向其讲解法律,告诉他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故李某与郑某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通过执行法院居量的思想工作,终于分两次将所有案件款还清,并当场写下了分期还款的保证书。至些,该案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