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解除彩礼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3-07-10 08:33:51


    【案 情】

    原告杜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女,汉族,农民。

    原告杜某与被告李某于2006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订婚后按农村习俗被告李某经媒人手先后接受原告方礼金28450元,二人于2007年3月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因李某未到法定婚龄,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手续。同居后,原告与被告李某经常为生活琐事常吵嘴生气。2008年底被告李某回娘家居住,二人分居生活。

    【判 决】

    法院认为:原告杜某按农村习俗给付被告李某彩礼后,双方虽依约举行了婚礼,但因被告李某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请求被告李某返还彩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考虑到双方已举行婚礼并实际共同生活1年有余,彩礼应由被告李某适当予以返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彩礼款10000元。

    【评析】

    笔者认为,法院对该案处理得当、合理合法,对彩礼数额认定准确,确定返还的彩礼数额恰如其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上述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对彩礼的返还有了明确的规定,对婚约彩礼纠纷案件做到了有法可依,但因其规定得过于笼统和原则,在彩礼性质的认定及返还方面规定的还并不具体,往往需要法官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区别认定和酌情处理。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解决婚约彩礼纠纷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李某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依照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长达一年多时间,双方由于矛盾不能继续生活,男方请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但是,我们还应看到双方共同生活的具体情况,不能一味的照搬教条,支持全额返还,而应当是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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