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男子诱奸精神病妇女获刑3年2个月

  发布时间:2013-07-11 08:47:38


    2012年7、8月间,33岁的马新(化名)与方正林业局高楞新立街的妇女陈某某发生了性关系,经司法鉴定,陈某某有精神分裂症,无性防卫能力。

    本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明知被害人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并无性防卫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与其发生性关系,不管被害人是否同意,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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