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

  发布时间:2013-07-11 09:09:57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是指对于涉及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后,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的一种新的案件类型。《人民调解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对司法确认的程序及效力等均作了明确的规定,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增加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内容,从诉讼法层面上为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法院受理该类案件的前提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组织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并由调解员签名或者调解组织盖章之日起生效。二是管辖法院为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这样有利于纠纷的解决,有利于将纠纷化解在基层,同时这样规定也排除了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对管辖法院的约定;三是司法确认案件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共同申请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另一种是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表示同意的,视为共同提出申请;四是提出申请的期限要求,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调解组织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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