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该条款的设置一个方面是给以因故未能参加诉讼而没有获得程序保障却可能受到判决既判力扩张效果拘束的第三人提供救济途径,另一个方面,则是防止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通过利用诉讼审判骗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等方式的不当侵害。 新民诉法赋予无过错的第三人不经审判监督程序,直接起诉的权利,这对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提高司法纠错的效率等具有积极意义。
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成要件:一是主体条件,只能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二是程序条件,只能是第三人不能归责于兹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三是实体条件,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四是结果条件,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五是时间条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六是管辖法院,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