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被人“恶搞”能要求赔偿吗?

发布时间:2013-07-16 15:24: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站刊载的照片没有经过同意,而且网站具有营利性质,使用的照片有营利的目的,网站的行为完全符合侵犯公民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同时,网站对刊登的照片配有的题目和旁注具有明显的恶搞、嘲讽之意,属于丑化和侮辱,而且还引来了别人的议论和嘲笑,客观上对名誉权构成了侵犯。根据上述规定,网站应当对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性;(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 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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