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某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中国医科大学的留学生。
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中国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某得知安某某在留学生1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某将门打开后,卞某某用木棒击打安某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某、风某某、莫某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某、穆某某、白某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形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撕打中,卞某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翁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分析: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可以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卞某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依照刑法第292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卞某某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适用我国刑法。卞某某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可以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