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等杀人、抢劫案

  发布时间:2013-07-23 16:00:25


    【案情】

    李某某,男,26岁,工人。王某某,男,24岁,工人。

    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某某。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某某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某某隐身之处。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问题】

    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分析】

    我国刑法对李某某、王某某应当适用。李某某、王某某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第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均适用我国刑法。李某某、王某某受雇于美国轮船,在轮船停泊巴西时杀人,可以依照刑法第7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