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某某等人跨国贩毒案

  发布时间:2013-07-24 14:37:52


    温某某,泰国籍。戴某某,广东省广州市人。余某某,广东省台山县人。

    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约定戴某某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某某与余某某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某某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的国外贩毒分子,商定在昆明市交接毒品的时间和地点。8月16日下午6时许,戴某某与余某某在昆明市火车站外水果摊接收毒品时,被当场抓获,缴获海洛因22768克。温某某于当晚亦被抓获归案。

    问题:对本案行为人能否使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分析:对本案三名行为人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是:三行为人的贩毒行为有一部分是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的。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行为,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我国刑法;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均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本案三名行为人预谋贩毒虽在国外,但实施贩毒的行为在我国领域内,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应当适用我国刑法。温某某虽是外国人,但不属于刑法第11条规定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亦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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