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某用香灰投“毒”杀人案

  发布时间:2013-07-25 09:33:48


    屠某,女,38岁,农民。

    有夫之妇屠某与本村单身汉钱某勾搭成奸。屠某为达到与钱某结婚的目的,起意谋杀其丈夫赵某。某日晚上,屠某趁其丈夫赵某外出串门之机,在屋内点燃几根敬神明用的香,跪在地上诅咒后,将一张画有人形和写有赵某名字的纸符烧毁,然后取香灰和纸灰少许,拌入白糖中,冲水搅拌后让串门回家的赵某喝下。

    问题: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分析: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或者根本不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现实性,它就根本不可能构成犯罪。因此,对行为人使用自己臆想的超自然力的方法意图达到犯罪目的的,都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仅仅属于有犯罪的表示,其所实施的迷信行为,不具有刑法所要求的行为性质,不能以犯罪论处。本案中,屠某用诅咒的方法,用让被害人饮食纸灰、香灰的方法企图杀人,不可能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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